关于促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是运用中医药(民族医药)理念、方法和技术,开展的保养身心、预防疾病、改善体质、增进健康的活动,包括非医疗机构和医疗机构提供的相关服务。近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健康观念的转变、经济结构的调整,中医药正逐步形成医疗、保健、教育、科研、文化、产业、对外交流全面快速发展的新格局,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成为生活性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提高公众健康素养、提升人民健康水平、扩大服务消费、吸纳就业以及创新经济增长点、促进经济转型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32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促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满足群众健康需求为目标,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释放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潜力和活力,丰富服务内涵,规范服务行为,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质量,促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化和专业化。发挥中医药原创优势,加强资源整合,推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向产业化方向转型升级,促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可持续发展,推动健康中国建设,提高中医药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贡献度。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立社会非医疗性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以下简称“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协同发展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体系。促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规范化、专业化、规模化发展,形成一批具有品牌效应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从业人员素质明显提升,服务方式规范、技术方法灵活多样,安全性得到有效保障;中医药健康消费潜力不断得到释放,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需求基本得到满足,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率明显提高,成为推动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重要力量。
三、加强规划引导,促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科学发展
根据区域经济、健康水平以及社会保障发展需要,将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纳入区域服务业发展总体规划,进一步明确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在区域服务体系中的功能定位,提升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在区域服务体系中的贡献度。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在投融资引导、用地保障等方面予以支持,促进经营规范、服务优质、特色鲜明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发展,培育一批技术成熟、信誉良好的知名中医养生保健集团或连锁机构。
鼓励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与现代高新技术产品相结合,促进中医养生保健与互联网、养老、旅游、体育、餐饮、酒店、会展、气象等其他产业融合并协同发展,形成自主创新能力强的新型产业。推进中医养生保健体验式服务融入特色商业街、文化圈等主题项目建设,不断拓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领域,丰富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形式。
四、强化机构建设,促进服务场所和管理规范化
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应按照功能与用途进行合理区域划分,配备相应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设施设备,满足服务需要。咨询指导类和操作类用房应独立设置。开展操作类服务时,应独立设置消毒室,配备消毒设备设施。
中医养生保健机构的服务环境、用品用具应参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公共场所用品卫生标准》、《消毒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执行。
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对中医养生保健文化和知识的科学宣传,营造良好的中医药养生文化氛围。不得以涉及中医药预防、保健、养生、健康咨询等为名或假借中医理论和术语开展虚假宣传,不得宣传治疗作用。
五、明确服务内容,规范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行为
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可以提供中医健康状态辨识与评估、咨询指导、健康干预、健康管理等服务,对服务人群进行健康干预时可以使用按摩、刮痧、拔罐、艾灸、熏洗等中医技术及以中医理论为指导的其他养生保健方法及产品等。中医健康状态辨识与评估类服务应由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开展。
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应建立技术服务目录、服务规范和操作规程,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从业人员应按照服务规范和操作规程开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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