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上涨 卖方拒绝过户 违约造成的损失该如何赔(2)
编辑:我要健康网
时间:2018-05-15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合同履行期间,交易物价格发生波动应该是一种常态,作为买卖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对此应有一定的理解或者说预见。因此,如果因一方原因使合同不能履行,导致对方重新购买提高成本,就应当由违约方承担因交易物价格上涨造成的差价损失,这是符合“可预见性规则”的。因此,本案中的买方胡先生,可以就标的物差价来作为其实际损失的依据。
吴取彬律师最后强调,在房屋买卖中,当卖方恶意违约拒绝履行定金协议,而房屋上涨的价格远超交付的定金时,作为买方不应忍气吞声,可采取法律手段,要求卖方返还定金并赔偿因房屋上涨给自己带来的损失。 宁波日报记者董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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