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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证公安局长”被免后有了下落:获刑2年刑期已(2)

编辑:我要健康网 时间:2018-06-19

  根据我国户籍管理规定,一个公民只能拥有一个合法户籍。被告人樊某明知其已具有合法户籍,却利用自己特殊的职务便利擅自录入并伪造虚假身份,同时授意他人制作虚假户籍,不仅有相关证人的证言证明,而且有相关书证和物证等证明,其主观上具有伪造虚假户籍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伪造虚假户籍的犯罪行为,其犯罪行为符合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此,被告人樊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为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所以,在此判决书公开发布之前的2016年11月6日,樊红伟的刑期已满。

  关注:“朋友常某”曾用樊红伟的假证存取大笔款项

  值得注意的是,裁判文书显示:2008年被告人樊红伟曾把尾数号码为419的户籍信息提供给北京的一个假证制作人,以200元价格购买了姓名为牛泓玮的伪造身份证一张。2008年,被告人樊某的朋友常某曾使用该身份证在银行办理大额存取款业务。

  庭审时的证据显示,郊区农村信用社存款凭证十二支及记账凭证证明:2008年8月12日牛泓玮以每支50万元分12次存入长治市郊区农村信用社600万元,储户签字为“牛泓玮”。2010年10月12日常某取出本息共计624万元。常某于2010年10月12日在长治市郊区农村信用社将624万元存入本人账户。

  此外,牛泓玮农业银行一本通整存整取账户查询情况证明:2008年8月14日常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英雄路分理处以牛泓玮名义分3笔存入农行账户50万元、30万元、80万元共计160万元,客户签名均为“常某”,2011年8月23日取款共计1858772.32元。

  不过,这些细节仅作为樊红伟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证据,裁判文书并未涉及这些款项的来龙去脉。

  相关:涉案民警犯滥用职权罪 免于刑事处罚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还可以看到另外两份与此案相关的判决书,也就是上文提到的被“另案处理”的民警孙某和张某,这两份判决书都发布于2015年7月1日。

  针对孙某,法院判决:被告人孙某在担任山西省屯留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治安科户籍内勤期间,利用管理人口信息的职务便利,滥用职权为樊某登记虚假户口信息、制作虚假信息身份证,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小,且在案发后新闻媒体曝光前,主动对其办理虚假的“牛某某”身份户口信息进行了删除,采取了补救措施。被告人孙某滥用职权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被告人孙某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孙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于刑事处罚。

  针对张某,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在担任山西省屯留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户籍内勤期间,利用管理人口信息的职务便利,滥用职权为樊某登记虚假户口信息、制作虚假信息身份证,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小,且在案发后新闻媒体曝光前,主动对樊某的长子县原始户口信息进行了删除,采取了补救措施。被告人张某滥用职权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于刑事处罚。

  在这两份同日公布的裁判文书中,全都有这样的表述:2014年4月份,网络及多家新闻媒体曝光樊某有多个身份证件,被冠以“8证公安局长”、“山西证叔”等称号,引起社会公众广泛关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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