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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养生保健服务 怎一个“乱”字了得(2)

编辑:我要健康网 时间:2018-03-31

  对此,北京某三级甲等中医医院推拿科专家说:“中医博大精深,仅靠几天的‘速成’班的学习连皮毛都碰不到。”这位专家指出,以推拿按摩为例,它是中医治疗手段之一,使用时需要掌握丰富的基础医学知识和专业的手法技能,针对不同的疾病和病症,应有针对性的操作手法,有辨证施治的医学专业素质,所施手法总体技术含量较高。从事治疗按摩的医师要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往往需要数年乃至终生的医学专业学习和较长时间的实践操作经验才能达到好的效果,且治疗效果与准确的诊断和手法质量及其针对性有密切关系。

  相关标准——尚缺

  记者在走访中,许多医疗机构的中医医师都对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实施准入式管理表示欢迎,但也认为目前公布了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准入标准中尚缺一些最基本的参考标准,使这一准入标准显得乏力。

  譬如,随准入标准一并下发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基本标准(试用稿)》(下简称为“基本标准”)中,并未明确划分中医养生保健与中医医疗行为。这就使准入标准中“不得从事医疗活动”的监督性条款无法发挥应有作用。

  再如,在确立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能够提供的服务项目时,基本标准中有“其他以中医理论、理念为指导的各种物理方法、自然疗法等”的描述,这一描述范围过于宽泛,几乎所有非化学药物治疗方法都可以归入,这就使准入标准中“不得超范围服务”的监督性条款无法发挥作用。

  还有,基本标准中有“禁止使用危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方法或手段”的描述,这让许多中医医师感到不解。“怎样算是危及人体健康和安全?针刺等侵入性疗法是否禁用?艾灸、拔罐等高温热疗是否禁用?刮痧、正骨、推拿手法是对人体皮肤骨骼肌肉的外力调节,会造成局部出血、红肿,是否也禁用?熏洗、贴敷也有可能引起过敏,恐怕也得禁用……那么,没什么可用了。”

  对于从业人员准入,基本标准中规定“从事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工作人员应具备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中医院校毕业人员从业,需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或其认可的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一位保健院负责人说,“有关部门”是否专指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目前对养生、按摩、足疗等职业从业人员,除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外,中国中医科学院以及一些学会、协会、培训学校等机构也在从事培训工作,中医养生保健培训领域本身就鱼龙混杂,又怎能保证有证人员的资质水平?此外,中医院校毕业人员从业仅需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其认可机构考核即可,那么就与必须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就业制度及国家考试制度相冲突。如此规定,从业人员恐怕还将继续鱼龙混杂。

  相关链接

  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试点地区申报条件有两点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近日专门发出《关于开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准入试点地区申报工作的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选择部分地级市、市辖区和一些县(市)开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准入试点工作。

  据介绍,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试点地区的申报条件有两点:一是区域内社会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数量较多,群众对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需求较高;二是政府有关部门重视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市场的规范管理工作,在政策制定、管理实施等方面有初步的工作基础。

  申报试点地区的卫生行政部门需参照《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基本标准(试用稿)》,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准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报经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根据审核结果进一步确定试点地区名单。

  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基本标准(试用稿)摘要

  场所与环境

  经营服务场所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20平方米,且应按照功能与用途进行合理区域划分。

  咨询指导类用房应独立设置,且每室建筑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

  开展有操作类项目时,应独立设置消毒室,使用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

  人员配备

  从业人员不少于3人。

  从事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工作人员应具备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

  中医院校毕业人员从业,需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或其认可的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

  开展项目服务的工作人员与所开展的项目比例不得低于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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