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法三审:规范中医养生保健服务 中医服务官方定价
【慧聪制药工业网】12月19日,中国中医药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国家发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规范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同时明确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标准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近年来中国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行业发展迅速,但也存在标准缺失、服务不规范等问题。有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提出,建议在草案中增加发展和规范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规定。对此,三审稿增加了上述内容。
同时,三审稿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定价目录规定的权限,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体现中医医疗服务成本和专业技术价值。
此前,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和社会公众建议根据中医药特点合理确定其医疗服务价格,以解决目前中医医疗服务价格不平衡的问题。
此外,三审稿增加规定:国家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价格管理权限,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体现中医医疗服务成本和专业技术价值;国家加强少数民族医疗机构和医师队伍建设,明确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本法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促进本地方少数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办法。
在对于加强中医药质量管理方面,三审稿进一步加强了对中药材种植养殖、采集、贮存等各环节的质量管理,增加规定:国家制定中药材种植养殖、采集、贮存和初加工的技术标准,加强对中药材生产流通全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中药材质量安全;禁止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国家对属于国家秘密的传统中药处方组成和生产工艺实行特殊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提交的三审稿还规定,盲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可以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提供医疗按摩服务。
此前,有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和社会公众提出,2009年有关部门制定了《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允许取得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资格证书的盲人在医疗机构中提供医疗按摩服务,但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盲人执业还面临困难,建议在本法中对此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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