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售假冒香奈儿迪奥纪梵希等品牌化妆品 多人获刑
据南京中院消息,近日,在南京中院审理的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中,被告公司通过多个知名电商平台向全国不特定消费者销售假冒商品,案涉香奈儿、迪奥等众多国际知名化妆品牌,售假数额高达1300余万元。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涉案的多人判刑。
2015年1月,被告单位时客公司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批发业。12名被告人分别担任公司实际控制人、运营总监、采购部主管、客服部主管、仓库部主管、副主管、市场部主管、运营助理等职务,分工协作将假冒知名化妆品通过多个网络平台销售至全国多地。另外2名被告人协作向该公司提供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017年9月至2018年11月,该公司通过多个网络店铺销售假冒香奈儿、迪奥、纪梵希、圣罗兰、魅可等品牌化妆品,合计金额人民币1380余万元。公安机关在公司仓库内还查获大量假冒香奈儿、迪奥、纪梵希、圣罗兰、魅可等品牌的化妆品。
玄武法院一审判决:时客公司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罚金700万元;公司实际控制人林某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700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四个月,并处相应罚金。
一审判决后,部分被告人不服,上诉至南京中院。
南京中级二审认为:公司违反法律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公司实际控制人林某、运营总监邓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梁某等10名被告人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均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司之外的2名被告人违反法律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亦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在公司所涉犯罪行为中,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公司之外的2名被告人共同故意实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按主从犯确定刑罚。
综上,考虑公司及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等因素,南京中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并认为一审判决定罪量刑适当。故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本案中,所涉犯罪行为主要分为两个部分,一是时客公司向不特定消费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涉及12名被告人;二是另外2名公司以外的被告人,向时客公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公司实施的涉案行为构成单位犯罪,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00〕31号《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而是根据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判处相应刑罚。公司外的2名被告人的涉案行为构成共同犯罪,按照主犯、从犯分别判处了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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