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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亚美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涉嫌传销、曾被行政处罚1000多万元

编辑:我要健康网 时间:2021-07-05

  不久前,微商电商调研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发现一则行政处罚信息,决定书文号:穗天工商处字[2021]1号,处罚决定日期为2021年2月3日,违法行为类型为传(直)销违法,处罚机关为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该行政处罚内容显示,2018年起,广州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陆续接到群众投诉、举报,反映广州亚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凯利亚美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传销。经查,上述两家公司的实际经营场所为广州市天河区高唐路227号时代E-park3栋,同在此场所经营的还有广州亚美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负责车智汇产品在全国的销售。2019年7月9日、10月18日、2020年9月22日执法人员先后三次对上述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2019年8月2日,本局对广州亚美科技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凯利亚美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亚美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涉嫌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从事传销行为立案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本局最终确定广州亚美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为本案当事人。经对当事人进行多次询问调查,并仔细审核当事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经调查,确认以下事实:当事人2017年1月1日与广州亚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亚美科技公司”)签订了《车智汇OBD服务包总经销协议》,亚美科技公司授权当事人作为其研发生产的“车智汇OBD服务包”零售业务的全国经销商,全权负责该产品的零售业务,授权时间为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车智汇OBD服务包”包括OBD硬件和配套的技术服务。该OBD硬件通过OBDII、GPS、GPRS等技术,采集车辆的底盘故障、发动机性能、驾驶行为、车辆保养等信息,为车主用户提供大数据应用服务,包括车辆体检、防盗/安全车辆追踪、驾驶评测、紧急救援、违章提醒、保养提醒、电压监控以及节油专家等服务。2017年9月起,当事人采取“多级分销”的传销模式销售该产品,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以认购涉案产品的方式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利益。

  经查,广州亚美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12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李春凤,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实缴资本34万元。

  那么,该公司为什么会被行政处罚呢?广州亚美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将涉案产品“车智汇OBD服务包”定价1431元/套。普通用户可自行在当事人管理运营的“车智会”公众号商城平台或“车智会”APP商城平台(域名:bbc.carrieym.com,IP:203.107.44.93)购买该产品,无需他人推荐。但未经推荐的普通用户,不能发展他人加入,也不能获得当事人设置的相应奖励。2017年9月开始,经会员推荐,通过“车智会”公众号商城平台或“车智会”APP商城平台购买一套涉案产品也可成为会员。推荐的会员因此成为上线,被推荐的会员成为下线。后者在签订《用户推广协议》后获得继续发展下线会员的资格,发展他人加入的,可以依层级获得一定比例的奖励金额。根据会员直接推荐和发展下线的业绩,当事人以“经销商”的名义划分出八个级别,每个级别的经销商都从上一层级的经销商处提货。

  具体层级如下:

  1、零售会员(D级经销商):购买一台车智汇产品的普通用户为D级经销商。

  2、经销商(C3级经销商):D级经销商直接推荐5台(人)且通过直接推荐的5人发展的下线累计达到15台(人)后,自动晋升为经销商(下同)。

  3、区县代理(C2级经销商):C3级经销商直接推荐15台(人)且通过直接推荐的15人发展的下线累计达到100台(人)。

  4、金牌区县代理(C1级经销商):C2级经销商团队业绩达300台,为避免最大代理占据绝大部分业绩导致其他代理只是挂名,并要求其他代理的业绩达到60台。

  5、市级代理(B3级经销商):C1级经销商团队业绩达600台,除最大代理外,其他代理达180台。

  6、金牌市级代理(B2级经销商):B3级经销商团队业绩达2000台,除最大代理外,其他代理达800台。

  7、省级代理(B1级经销商):B2级经销商团队业绩达7000台,除最大代理外,其他代理达3500台。

  8、金牌省级代理(A级经销商):B级经销商团队业绩达22000台,除最大代理外,其他代理达13200台。截至2019年1 0月16日,当事人共有D级经销商104419个、经销商12178个、区县代理3789个、金牌区县代理944个、市级代理566个、金牌市级代理369个、省级代理209个、金牌省级代理55个。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启信宝上该公司还有一则行政处罚详情。该决定文书号:穗天市监处字﹝2021﹞执一006号,处罚事由为传销,处罚日期为2021年1月18日,处罚机关为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其处罚内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以及《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10787641.55元。二、罚款2000000元。处罚依据为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以及《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当事人涉案违法行为构成传销违法行为。

  此外,该公司还在2019年11月1日被长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8005000元和罚款2000000元。

  对此,微商电商调研将继续保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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