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一微商被罚30万 因为这个原因……
“微商”、“代购”
这两个词相信大家都不陌生
你是不是觉得做微商和代购
就是在朋友圈发发广告
谁都能做?
那你就大错特错了!
@爱在朋友圈发广告的朋友们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
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虚假宣传
都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也就是说
胡乱发广告,很有可能....
面临处罚
先来看一个案例
浦江一微商因虚假宣传被罚30万!
浦江县市场监管局对“某金牌团队”微信公众号的运营主体浦江县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众号宣传“**植物精油”适应患有颈椎病、肩周炎、乳腺增生、宫寒等病症的人群,还称“见效快,疗效久”,更有“一瓶20+种功效 为你解决身体烦恼的功效”等夸张用语。另一款“**营养代餐饼干”,则宣称具有减脂减肥及预防糖尿病、脂肪肝、心脏病、卵巢囊肿、乳腺癌、子宫内膜癌等疾病功效,还有相关使用前后配图、用户评价信息。
经查,上述精油属于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代餐饼干属于普通预包装食品,并无特别功效。
该公司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欺骗、误导了消费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属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浦江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 万元。
重申!
“微商”有一个专业名词称呼叫
“电子商务经营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
微商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者
也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履行相关法律责任
今天,我们就来盘点一下微商的法律责任。
#01
微商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九条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淘宝、京东等电商平台上的代购
微信朋友圈里的微商
在直播平台中卖东西的博主
都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者
#02
微商应按法律规定办理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二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通俗点说,微商应当办理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若有从事食品、药品等经营活动的,也应当取得相应的许可,如《食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网络销售药品需要有线下经营主体,没有线下药品经营企业或药品批发企业就不能通过网络销售药品,进口药品要有国家审批文件、中文标签、检测报告等文件)等。
#03
微商应对经营的产品质量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三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
也就是说,销售的产品的包装、安全性均应当有保障,禁止经营“三无”产品、侵权产品、无合法来源产品、过期产品、不合格产品等。比如,朋友圈常见的进口化妆品,若无中文标签不得销售。对于药品、医疗器械,则要求更严,需要有检测报告、产品备案证等。
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食品安全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04
切记不能虚假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实施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罚。
注意注意!
发布虚假广告的,除了承担行政责任之外,也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总结一句话
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
微商也要守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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