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恒汉方制药有限公司因违反《广告法》连续两年被罚
近日,据信用中国披露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据京昌市监罚字﹝2021﹞1776号显示,经查,当事人在公众号“华恒汉方”内开设自营商店,自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4月26日在上述店铺发布保健食品-灵芝破壁孢子粉胶囊(批准文号:国食健字G20100548)广告,上述广告是当事人委托IT部合作人员姚威设计制作的,由当事人在微信平台开设的公众号“华恒汉方”自营商店发布的,广告制作费用699元。上述广告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无广审证明材料,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且该产品页面未依法公示产品注册证书。
处罚依据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最终该公司被罚2097 元。
此外,北京华恒汉方制药有限公司在去年5月6日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罚10140元。
据京昌市监工罚(2020)219号显示,2018年4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自设网站中醒目位置处标有“华恒汉方 国内领先的灵芝系列产品生产者 首家在境外取得灵芝孢子粉药品资质的国内企业”的内容,经我局执法人员核实,上述广告用语为当事人杜撰,无依据。自2017年4月4日到2018年5月4日当事人委托北京三五互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设计、制作、发布、推广、维护等。2018年4月25日当事人已将上述广告内容改正,广告费用共计3380元。
上述事实由网站宣传截图、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调查笔录、相关票据及相关协议、情况说明等证据佐证。 我局于 年 月 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据企查查显示,北京华恒汉方制药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8月22日,注册资本7500万元,牛辉担任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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