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新规下化妆品应该怎么贴标签?
近日,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有赞微商城店铺“萌芽美妆”运营方——江苏京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查封的涉案48箱无中文标签进口化妆品(含尚未加贴中文标签化妆品)中,有 21 箱确系无中文标签,经营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进口化妆品货值金额合计 214301.72 元。针对“萌芽美妆”标签不合规的违法行为,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萌芽美妆”运营方百万元。
△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着《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后称《办法》)的正式实施,化妆品标签监管愈严,而这次“萌芽美妆”的百万高额处罚无疑再次向从业者强调:必须重视化妆品标签!但有不少从业者表示,《办法》等化妆品新规频出,条款多,具体落地实施存在较多问题。
聚美丽记者联合中贸合规中心整理了《办法》中值得重视的细节点并针对行业内较多疑问的问题进行解答。
标签内容需一致
《办法》中要求“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标签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一致性负责”。在化妆品标签的五个原则性中,前四个简单易懂,那么什么是“一致性”呢?一致性的内容可以在《办法》第五条找到答案,也就是“标签内容应当合法、真实、完整、准确,并与产品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
标签内容的一致性不仅要求标签内容应与产品注册或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还要求针对加贴中文标签的产品,其中文标签上有关产品安全、功效宣称的内容应与原标签相关内容一致。同时化妆品最小销售单元的标签内容也要保持一致性。
这意味着进口化妆品和小包装产品都需要中文标签,并且标签内容与产品注册、备案的内容一致,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设计中文标签,也可以选择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标签内容与外文标签一致。
此前国家药监局发布的《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要求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仅对化妆品标签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而正式稿中加上了准确性和一致性,强调了化妆品标签的五大原则,确保标签的规范使用,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
直接接触内容物需标识中文名称和使用期限
前文提到小包装产品需加贴标签,《办法》中要求“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小规格包装产品(化妆品净含量不大于15g或者15mL)需要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产品中文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注册人或者备案人的名称、净含量、使用期限等信息,其他应当标注的信息可以标注在随附于产品的说明书中。
此外《办法》还指出“以免费试用、赠予、兑换等形式向消费者提供的化妆品,其标签适用本办法。”这意味着试用装、赠品、小样同样需要按照《办法》执行。
而需要大家重视的是,除了小规格包装以及小样外,《办法》还要求具有包装盒的产品,直接接触内容物的包装上也要标注产品的中文名称和使用期限,直接接触内容物的包装上使用期限的标注除了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两种方式二选一之外,还可以采用标注生产批号和开封后使用期限的方式。
特殊化妆品包装需对外公开
化妆品市场一直存在“钻空子”的现象,部分从业者不想投入大量的金钱和时间去办理特证,投机取巧选择“套牌生产”,借助其他取得国家特殊化妆品许可文批的产品生产。今年5月1日实施的《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中指出,产品名称、配方等发生变化,实质上构成新的产品的,注册人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办法》中规定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需在销售包装可视面进行标注,此外化妆品包装上还应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和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
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特殊化妆品取得注册证后,注册人应当在产品投放市场前,将上市销售的产品标签图片上传至信息服务平台,供社会公众查询。消费者和监管人员均可以根据注册证编号查询特殊化妆品的销售包装图片,以往的特殊化妆品包装是不对外公示的。这意味着消费者和监管人员可以通过包装上的编号进行查询、比对产品分类等信息,“套牌生产”在新规下将很难实现。
三种情形需标注安全警示用语
《办法》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注意”或者“警告”作为引导语,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安全警示用语:
(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对化妆品限用组分、准用组分有警示用语和安全事项相关标注要求的;
(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对适用于儿童等特殊人群化妆品要求标注的相关注意事项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规定其他应当标注安全警示用语、注意事项的。
近年来功效类化妆品崛起,许多品牌推出敏感肌专用等宣称的化妆品,而此后依据《办法》要求,化妆品对适用的特殊人群(如儿童)需标注注意事项,起到警示作用。
标签内容需解释说明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中有不少条款提到需要对标识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
如第六条中表示,“中文标签应当使用规范汉字,使用其他文字或者符号的,应当在产品销售包装可视面使用规范汉字对应解释说明”,第九条中的“产品中文名称中的注册商标使用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的,应当在产品销售包装可视面对其含义予以解释说明”。这两条都要求对其他文字或符号进行解释说明。
符号需要说明的同时,原料、功效也需要解释说明,化妆品不能随意“糊弄”消费者。如第八条,针对化妆品中文名称,《办法》指出商标名含有原料名或原料用语的,产品配方含有该类原料的应说明其使用目的,产品配方中没有该类原料的应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明确标注产品不含该类原料,相关用语仅作商标名使用。同时化妆品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组合使用时可能使消费者对产品功效产生歧义的,也应该在销售包装可视面进行解释说明。
一些化妆品企业喜欢用比较新颖的词汇来宣传产品,《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化妆品标签中使用尚未被行业广泛使用导致消费者不易理解,但不属于禁止标注内容的创新用语的,应当在相邻位置对其含义进行解释说明。”
像“5维美白技术”、“时钟肌因”、“冰肌膜法”之类的玄之又玄的表述将向消费者揭开面纱,露出实际的原貌。
不规范标签将被处罚
“标签瑕疵”首次在化妆品新条例中提出,该内容参考了食品安全法规,给了企业一定的容错空间。《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对标签瑕疵做了更具体的规定。
根据新条例要求,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针对标签瑕疵,标签管理办法规定了以下情形:
(一)文字、符号、数字的字号不规范,或者出现多字、漏字、错别字、非规范汉字的;
(二)使用期限、净含量的标注方式和格式不规范等的;
(三)化妆品标签不清晰难以辨认、识读,或者部分印字脱落或者粘贴不牢的;
(四)化妆品成分名称不规范或者成分未按照配方含量的降序列出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引导语的;
(六)产品中文名称未在显著位置标注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但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情形。
而针对违法《办法》规定,构成《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将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3 倍以上 10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还将被责令停产停业,并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违法单位负责人将5年内禁止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自《办法》意见稿发布以来,行业内一直对该办法抱有疑问,《办法》的正式实施也为从业者带来了不少挑战。聚美丽整理了一些行业内比较关注的问题,向中贸合规中心进行请教。
问题1:《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要求化妆品包装上应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和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什么是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2007年发布的《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要求标注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号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号,企业到底应该如何标注标准编号?
中贸合规中心:《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已经在走废止流程,建议可以根据国家药监局2021年第77号公告要求,标注新的产品执行的标准号,普通化妆品即标注备案号。
问题2:《办法》中提出标识特定人群、限用组分、准用组分是不是意味着未来会对化妆品产品进行专用人群管理(出台专用人群标志)或出台独立的化妆品专用人群的管理条例(类似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
中贸合规中心:《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是有要求专用标志,但其他人群目前没有专用标志的要求。这个主要是基于新规对产品使用人群划分的原因。
问题3:进口化妆品的包装标签是否也按此《办法》管理,是否同样需要对符号、名字中包含的原料等进行解释说明?
中贸合规中心:《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同样适用于进口化妆品的中文标签(含产品的中文名称)或专为中国市场设计的销售包装,原包装、外文名称应符合原产国法规。外文名称含有相关原料的,应与配方相符。原包装上的符号建议在中文标签上进行解释,对消费者明示其含义。
问题4:包装内含有多个独立包装的产品使用期限如何标注?会对次抛型产品包装产生什么影响吗?
中贸合规中心:销售包装内含有多个独立包装产品时,每个独立包装应当分别标注使用期限,销售包装可视面上的使用期限应当按照其中最早到期的独立包装产品的使用期限标注;也可以分别标注单个独立包装产品的使用期限。
“次抛型”小包装产品关键是标注使用方法为“一次使用”,使用期限的标注方式对其并不会产生什么影响,仍然按照其实际使用期限标注即可。
问题5:化妆品标签能采用多层标签吗?
中贸合规中心:已发布的《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的“不得采用多层标签的形式进行标注”,根据此次国家药监局高研院的培训内容,多层标签是不允许使用的。
问题6:仅供出口销售的化妆品是否需要按《办法》进行标注?跨境电商的进口化妆品是否需要标签标注?
中贸合规中心:《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管理适用本办法。仅供出口销售的包装应符合出口国(地区)的相关法规。跨境电商的进口化妆品不需要备案,可不标注中文标签,仅供出口销售的化妆品经跨境电商销售的也不需要标注中文标签。
问题7:未来是否会有电子标签?
中贸合规中心: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第(二)款使用电子标签的,应当提交电子标签内容,销售包装上的图码应当是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生成的预置图码。目前《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电子标签”的相关内容,后续可能会发布关于电子标签的实施细则, 具体以国家药监局的正式发文为准。
问题8:产品不论包装大小都需要说明书,化妆品产品说明书是否将变成标配?
中贸合规中心:说明书属于化妆品标签的内容,不一定是特指另附的说明书。
目前仍是《办法》过渡期,根据第77号公告,自2022年5月1日起,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化妆品,必须符合《办法》的规定和要求;此前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化妆品,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标签标识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必须在2023年5月1日前完成产品标签的更新,使其符合《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很多化妆品企业和品牌目前持观望态度,认为现在尝试欠缺经验,耗时耗力。
中贸合规中心建议,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过渡期时即可按照《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规定对化妆品进行标签标识,尽早完善、更新标签;过渡期间,大货生产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计划,避免旧标签包材囤积。“面对变化时,主动出击,总是要比被动改变更能把握主动权。”
如果大家对《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或其他化妆品新规仍有困惑,欢迎留言!
注:文中图片均来自网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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