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宝甘莱化妆品开发有限公司因“产品质量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
近日,信用中国发布一起行政处罚决定书,据穗云市监处字﹝2021﹞866号显示,2021年5月20日,执法人员现场送达(1)《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检验检测报告》No:电监2021-01-0106;(2)《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检验检测报告》No:电监2021-01-0107。
上述报告中,报告(1)中,标示广州宝甘莱化妆品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吹风(型号:FD-X6)”经抽样检验,第2项输入功率和电流、第7项非正常工作和第14项接地措施不符合相关国标要求,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剃须刀、电推剪及类似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
报告(2)中,标示广州宝甘莱化妆品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吹风(型号:FD-A9)”经抽样检验,第18项骚扰电压和第20项谐波电流不符合国标要求,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剃须刀、电推剪及类似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生产场所、仓库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与上述报告中对应名称批次的产品成品。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办公室发现上述检验报告中对应名称批次产品的生产记录和销售记录。
我局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共生产型号FD-X6的电吹风的产品30台,于2020年12月26日全部销售给广州市军鼎美容美发用品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单价为45元/台,共计销售金额为1350元,成本33.14元/台,共成本994.2元,货值1350元,违法所得355.8元。当事人共生产型号FD-A9的电吹风的产品32台,于2020年12月28日全部销售给广州市军鼎美容美发用品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单价为34元/台,共计销售金额为1088元,成本23.74元/台,共成本759.68元,货值1088元,违法所得328.32元。上述货值共计2438元,违法所得共计684.12元。
上述两款产品已无库存。以上信息有当事人的生产记录、销售单据和成本核算予以证明。当事人确有生产过上述检验报告中对应名称批次的产品,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中产品抽样的真实性、检验依据、检验结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抽检报告后,立即对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进行召回措施,但是由于出货有一定时间,经销商通过已通过零售方式售完,召回数量为零。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检验检测报告》No:电监2021-01-0106;《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检验检测报告》No:电监2021-01-0107、成品生产单、成品出货单等材料证实。现此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以结案。2021年7月12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穗云市监告字[2021]575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电吹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的规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应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当事人违法情节没有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其他应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行为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吹风,并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电吹风的违法所得684.12元;
二、对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电吹风的行为处罚款4876元。上述罚没款合计5560.12元。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据天眼查APP显示,广州宝甘莱化妆品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月28日,注册资本为500万元,汤福安担任法人,持股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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