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塘宝旗下多款产品涉嫌虚假宣传,案例层出不穷是否可信?
经了解,盛塘宝因团队计酬而遭到300多万元的罚款,相关奖金制度该如何解读,在本篇报道中,我们将重点关注的是盛塘宝旗下的产品和与之相关的宣传问题。
功效神奇,虚假宣传
盛塘宝旗下产品众多,但最为出名的还是要当属盛塘宝小分子蛋白肽固体饮料。公开资料显示,该产品具有多重功效,包括减肥和增强免疫力在内。
在线上,标榜该产品具有其他功效的宣传图片也是屡见不鲜。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保健食品的相关规定,具有提高免疫力和减肥功效的食品一律归为“保健食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同时规定,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那么这款产品属于保健食品吗?
曾有网友在药品价格315网上咨询盛塘宝小分子蛋白肽固体饮料,对此,该网回复:固体饮料是普通预包装食品的一个分类,只要是名称中写了“固体饮料”的一般不会是药品或保健食品,而属于普通食品。“盛塘宝小分子蛋白肽固体饮料”属于普通食品,既不是药品也不是保健食品,没有具体的保健功能或治疗功效,请消费者谨慎选择。
调查发现,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号为SC12744051101023,实际生产企业为广东亿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近年来,广东亿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屡遭行政处罚,遭到处罚的原因就包括“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保健食品的违法行为”、“生产不符合企业标准保健食品案”等。
(图片来源:企查查)
至于上述虚假宣传行为,《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对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我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也有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并且此法还规定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顺带一提,上述部分宣传图片来自于公众号“盛塘国际”,有些图片还带有当时的水印,调查发现,该公众号的认证主体为浙江盛塘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7月5日,“盛塘国际”更名为“盛塘宝”。
2021年4月17日,该公众号在浙江盛塘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销4天之后也随之注销。
据悉,该公众号此前一直做盛塘宝商城之用,在前文所述的行政处罚发生后,“肽盛商城”拿下了接力棒,有意思的是,“肽盛商城”公众号的原名也就是“盛塘宝商城”。
无独有偶,还有网友在药品价格315网上咨询“盛塘宝叶黄素酯蓝莓粉固体饮料”这个产品,对此,该网的回复也无外其中。
在某招商网站中,有资料显示,该产品可以快速改善眼睛疲劳等现象,可以有效缓解视网膜病变、老年性白内障等疾病,飞蚊症似乎也在该产品的适用范围之内。
那么飞蚊症这种眼部疾病真的可以治愈吗?对此,开封市第一人民医院的赵医生表示:“飞蚊症这种疾病目前没有有效的药物来治疗,对于病情发展比较快的玻璃体混浊的患者,可以适当的服用一些维生素c维生素e和枸杞地黄丸等药物,或者是使用碘制剂眼药水进行治疗,但是也仅仅具有延缓病情的作用,并没有有效的治疗飞蚊症的作用。”
调查发现,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为SC12751140250001,实际生产企业为四川省佳汇泰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仅为普通食品。
值得注意的是,这家企业在近几年间同样屡遭有关部门的处罚。2015年8月,四川省佳汇泰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因食品生产问题遭到眉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1567.35元、没收产品27盒、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眉食药监食罚2015第010号。
2019年7月,该公司因虚假宣传遭到眉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坡分局罚款1.2万元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眉市监行处字(2019)38号。两个月后,该公司又因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而遭到眉山市市场监管局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6469.8元2.罚款274050元。决定书文号:眉市监行处字〔2019〕035号。
当然,盛塘宝旗下也并不是没有保健食品,“辅酶Q10”就是其中典例,外包装有明显的蓝帽子的标识。
但有关宣传材料对于该产品所使用的宣传话术却并不局限于保健功能,而是将触手伸向疾病治疗的方向了,比如预防和控制心慌、心悸、心肌梗塞、心肌衰竭、心绞痛等疾病或症状。
对此,《广告法》第十七条有明确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至于挂着盛塘宝牌子的其他食品,“抗癌”这样的字眼也都被经销商用上了,当然,这样的行为也同样属于虚假宣传的范畴,此处不再赘述。
毕竟上述“清基茶”产品本质上也是普通食品而已。
冷敷敷料,数据支撑
说完了食品,接下来说说盛塘宝旗下的医用冷敷敷料。在经销商的朋友圈中,有一些宣传图片通过晒出各种数据的方式来证实该产品的功效。
而根据我国《广告法》第十条规定,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显然有关宣传图片并未标出数据的出处。对此,《广告法》第四十条指出,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图片来源:肽盛商城)
但如果上述数据属于虚构,或者晒出这样数据的宣传人员无法提供相关材料予之证实,那么,根据《广告法》规定,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行为,也属于虚假宣传。
至于该产品的效用,也被有关宣传材料介绍为可以让身体机能年轻化、改善性功能、保护心脑血管、调节三高等多种作用。
众所周知,医用敷料应在其“适用范围”或“预期用途”允许的范围内宣传,由有资质的医生指导并按照正确的用法用量使用,在宣传过程中也不可以使用夸大适用范围或者其他具有误导性、欺骗性的内容。该产品实际的适用范围和预期用途如下图所示:
治病案例,屡见不鲜
在网上,还有一部分盛塘宝推广人员发布了不少所谓的“案例”,为了让盛塘宝旗下产品的治病功效变得更加可信。
显而易见,这些案例的出现,还将涉及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行为。有业内人士指出,任何产品的广告都应当真实、合法,不得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暗示产品功效误导消费者。凡是有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夸大功能、虚假宣传或者其他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或涉嫌虚假宣传。
此外,我国《广告法》第十八条对此也有过相关规定,食品宣传不得含有下列内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后 记
近年来,带有团队计酬性质的销售方式在某些市场经济活跃的地区已经成为了一种常态,对于这种现象,“民主与法制社”曾指出:对于明显属诈骗犯罪的传销应当重拳出击,坚决取缔。然而,对于那些无处不在的团队计酬式商业模式,是不是一味严办,甚至犯罪化处理,则需要审慎思考。
至于盛塘宝在今后会如何发展?一些推广人员口中的“三年内服务全球10亿用户,成就一百万个新时代企业领袖,三到五年内完成百亿市值并挂牌上市”的企业目标能否顺利实现?
文章来源:微商电商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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