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艾唯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发布虚假医疗广告被行政处罚
近日,信用中国公布一则关于浙江艾唯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据丽市监处罚﹝2021﹞53号显示,当事人自2018年开始经销“艾润亲”品牌肤用冷敷冷疗凝胶,该款产品曾用名为“优肤凝”肤用冷敷冷疗凝胶,分成人型与儿童型两种规格,成人型规格为20克,儿童型规格为15克。
该款肤用冷敷冷疗凝胶系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号为:陕延械备20150002号,是延安市宝塔区温王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由浙江艾唯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总经销。 当事人于2021年5月初自行设计并委托江苏泰州睿萌印务科技有限公司印制了1000份“艾润亲-皮肤健康专业品牌”的印刷品广告,用于培训公司销售人员和向相关经销商宣传,该印刷品广告为彩色A3×2面,对折,共支付费用450元。
该医疗器械广告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广告内容中含有“本产品适用于各种感染性皮肤病。成人或儿童因湿疹、皮炎、癣症、瘙痒症、尿疹、蚊虫叮咬等各种原因引起的皮肤瘙痒,轻度疼痛的冷敷治疗”等表述产品用途的内容,当事人称相关内容根据产品说明书自行改编。
经核查,当事人印刷品广告中此部份表述产品用途的内容与陕延械备20150002号肤用冷敷冷疗凝胶备案信息表预期用途及产品说明书上“用于成人或儿童因皮肤病引起的皮肤瘙痒、轻度疼痛症状的冷敷理疗”不一致。该款产品说明书中标明“禁忌症1、本品外用禁口服;2儿童应在成人监护下使用;3、对本品及冷过敏者禁用;4、孕妇禁用;5、本品有开放性伤口,化脓或有明显渗出者禁用;6、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7、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8、局部或全身血液循环障碍者禁用;9、组织损伤、破裂者禁用;10、水肿部位禁用;11、慢性炎症或深部化脓病灶时禁用;12、使用本品后有不适应症状者应停止使用或向医生咨询;13、用本品一周后未缓解,请咨询医生。”等内容,但在“艾润亲-皮肤健康专业品牌”的印刷品广告中并未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的内容。 当事人在5月初印制好印刷品广告后,曾向中间商杨福星介绍过“艾润亲”品牌肤用冷敷冷疗凝胶的功效、用途,但未达成销售事实。法定代表人欧杨林峰在四川、江苏两地招聘该款产品的销售人员时,曾利用该广告向应聘人员介绍过“艾润亲”品牌肤用冷敷冷疗凝胶的用途。
另查明:当事人曾计划于5月中旬再印制一批此类印刷品广告,但由于文字印刷错误及我局的检查介入,当事人停止了计划,不再印制。
当事人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自行设计并发布医疗器械印刷品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及《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属于未经审查擅自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发布的广告中,描述的产品用途与产品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及产品说明书上预期用途内容不相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发布未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等内容的医疗器械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医疗器械广告未标注提示内容的违法行为。 根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审查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罚款45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罚款1350元。 以上两项处罚,合并处罚款金额1800元。
据天眼查APP显示,浙江艾唯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3月3日,注册资本为500万元,欧杨林峰担任法人,持股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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