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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不能想借就借,涉嫌违法恐担责

编辑:我要健康网 时间:2021-12-15

按照从网上看到的所谓“兼职消息”,家住河北省邢台市的赵某等4人将自己的银行卡及密码交与他人,几个小时后银行卡如约归还。正当4人感叹网上信息所言不虚时,公安机关找上门来,4人因涉嫌“帮信”犯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电信网络诈骗大都借助银行卡实现转账套现,为了蝇头小利,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极有可能被收购者用来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轻则影响本人征信,重则带来巨大法律风险,甚至需承担刑事责任。

即使出借的银行卡未用于从事违法犯罪,出借银行账户也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出借人为此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出租出售银行卡或涉嫌“帮信”

今年4月,邢台小伙赵某在网上看到一则能“赚快钱”的兼职消息,称只要将银行卡租借给他人,短时间内便可以获得高额报酬。赵某与信息发布者刘某取得联系后,组织郭某、张某、王某驱车赶到山东省,融易资讯网(www.ironge.com.cn)消息 ,在双方约定地点将银行卡和密码告诉了刘某。四五个小时后,刘某将银行卡归还,并向赵某等人支付了报酬。

赵某等人共出借6张银行卡给刘某使用,从中获利7500元。他们没有想到的是,几个小时时间里,他们出借的银行卡被他人用来实施电信诈骗的金额流水达300余万元。赵某4人因涉嫌“帮信”犯罪被邢台市公安局任泽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帮信”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罪名,针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独立入罪。

任泽警方提醒,出售、出租、出借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支付账户,极有可能会帮助电信诈骗或网络赌博团伙隐匿身份,从而成为他们的“帮凶”,承担法律责任,广大群众切勿为小利去以身试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惩戒治理非法买卖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严厉打击非法买卖“两卡”违法犯罪活动,在全国范围内对涉“两卡”违法犯罪人员实施惩戒。

河北省保定市某高校在校生王某等人在QQ群看到“招募大学生兼职办卡”字眼的广告,因贪图小便宜,他们使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新手机卡、银行卡、注册微信号,之后将身份证复印件及以上3件套打包卖给收卡团伙。今年4月,保定市公安局将贩卖银行卡、微信号的王某等7名在校大学生抓获,7人因涉嫌“帮信”犯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河北省公安厅刑事警察总队相关负责人介绍,随着警方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力度的不断加大,“帮信”已成为打击的重点之一。在公安机关展开的“断卡”行动中,一大批涉嫌“帮信”人员落网,其中很多人是不明真相的大学生、村民、农民工。

出借银行卡违反金融管理法规

为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早在2016年,央行就出台规定对买卖银行账户和假冒开户等行为进行严惩,明确银行和支付机构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组织购买、出租、出借、出售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停止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3年内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

在惩戒期,手机银行转账、网上购物充值、微信收发红包、随意扫码支付等已深入生活的消费方式,涉案人员再也无法使用。这就意味着,如果非法开办贩卖、租借银行卡,被他人利用实施犯罪,开户人不仅牺牲了自己的信用,还会受到信用惩戒或法律惩处。

事实上,买卖银行卡是违法犯罪行为,出借银行账户也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明确,存款人不得有出租、出借银行账户的行为。同时,该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出租、出借银行账户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出租、出借银行账户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指出:“出借银行账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除应当依法收缴出借账户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等日常经济活动中,出借银行卡的行为大量存在,由此引发的纠纷也逐渐增多。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往往会结合案件事实,区分出借银行账户的不同主体和账户性质,查明银行账户使用情况,作出合法合理的认定。但毋庸置疑,银行卡出借人很可能因此违法行为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银行卡出借人或承担刑事责任

今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6个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涉及出借个人银行卡。

朱某为杭州某公司实际控制人,2013年至2018年6月,其未经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用高额利息作为诱饵,以公司名义向1899名集资参与人非法集资14.49亿余元。截至案发,造成1279名集资参与人损失共计8.46亿余元。

雷某、李某是涉案公司的员工,且朱某让李某挂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7年2月至2018年1月,雷某、李某应朱某要求,明知公司在进行非法集资,仍向朱某提供多张本人银行卡,接收朱某实际控制的多个账户转入的非法集资款。

其间,雷某、李某配合公司财务人员,通过银行大额取现、大额转账、同柜存取等方式,将转入的非法集资款转移给朱某,雷某转移资金共计6362万余元,李某共转移3281万余元。两人除工资收入外,因出借银行卡,自2017年6月起收取每月1万元的好处费。

案发后,公诉机关以集资诈骗罪对朱某提起公诉,以洗钱罪对雷某、李某提起公诉。法院认定朱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雷某、李某犯洗钱罪,分别判处雷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6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7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出借银行卡有法律风险,出借人不仅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明知借用人从事违法犯罪行为、仍出借银行账户的,银行账户出借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上述案例中,公司员工将个人银行卡出借给老板,在非法集资犯罪持续期间帮助转移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为,构成洗钱罪。此外,如果明知借用人是失信被执行人,仍出借银行卡帮助其逃避法院执行,出借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如果明知借用人转移犯罪所得,仍出借甚至收取费用的,出借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等。

事实上,在谁都拥有银行卡、谁都能办银行卡的情况下,仍要借用他人银行卡接收、转移资金,如果金额巨大,通常就是为了逃避银行监管或法律责任。大家对此一定要提高法律意识,谨慎保管使用个人银行卡,避免出借给他人使用,更不要受利益驱使而出租、出售给他人,否则不仅可能面临承担民事责任,对征信产生负面影响,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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