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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称小棕瓶“年轻指数+77\%”,雅诗兰黛被罚238万

编辑:我要健康网 时间:2022-02-11

  美商社注意到,除夕前夜,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一则有关国际知名化妆品企业雅诗兰黛(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诗兰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2019年10月至2019年12月19日期间,为推广特润修护肌透精华露产品,雅诗兰黛通过东方卫视、官方网站等渠道对外发布主要内容为“年轻指数+77%”和“柔润+17%平滑+20%透亮+15%”等表示产品功效的视频或者平面广告,并附以小字标注。上述广告由雅诗兰黛自行或者委托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广告费用共计人民币 2381671元。

  另查明,上述广告内容系基于雅诗兰黛委托的第三方测试实验室出具的临床报告。经核实临床报告查明,上述广告中所宣传的“年轻指数+77%”“柔润+17%平滑+20%透亮+15%”等功效,系针对不同年龄阶段的样本、在一定限制条件下、配合防晒产品使用而取得的研究数据,且雅诗兰黛以皮肤代谢产物种类数恢复的片面指标指代“年轻”的整体概念。

  经专家论证会及走访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士查明,皮肤代谢产物种类数的恢复并不等同于皮肤年轻程度的提升,且受试样本的年龄对皮肤代谢产物、柔润程度、平滑程度、光彩透亮程度等有较大影响,年龄越大,皮肤状态改善效果越明显。

  同时,消费者调查结果表明,涉案广告中的小字标注不足以使消费者充分知悉相关产品功效的真实含义及前提条件,且广告内容对消费者的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

  上海市市场监管认为,上述内容广告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上海市市场监管于1月21日责令雅诗兰黛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处广告费用一倍罚款,计人民币138.1671万元的处罚决定。

  据悉,处罚决定书中所提及的特润修护肌透精华露产品即雅诗兰黛的王牌产品——“小棕瓶”系列。不过,雅诗兰黛特润修护肌透精华露为第六代“小棕瓶”。如今,店内所售的第七代“小棕瓶”为雅诗兰黛修护肌活精华露。

  美商社注意到,雅诗兰黛官方旗舰店内所售的“小棕瓶”均为第七代,该产品的页面广告显示,第七代小棕瓶精华宣称“修护加速度 年轻新维度”“+25%加速淡纹”“年轻10大肌肤维度”。

  此外,在第七代小棕瓶精华图片下方,有一排小字备注着,“新一代小棕瓶3周起淡纹,与上一代小棕瓶4周起淡纹相比,起效速度加快了25%”。

  根据雅诗兰黛该款产品在国家药监局备案显示,第七代小棕瓶精华为普通化妆品,而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抗皱为特殊功效,需要进行功效测试,并以特殊用途化妆品进行备案。雅诗兰黛小棕瓶宣称的“淡纹”实际上与“抗皱”所指代的含义相近,如此宣称并不规范。

  实际上,雅诗兰黛因虚假宣传被罚并不稀奇,此前雅诗兰黛已经因虚假宣传多次受到处罚。

  企查查信息显示,2021年6月16日,雅诗兰黛因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被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管局罚款40万。

  该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雅诗兰黛旗下品牌悦木之源“origins/悦木之源榆绿木青春紧弹塑颜霜”产品网页中发布“促进伤口好转”、“去皱纹”等宣传内容夸大产品功效,误导消费者;另一品牌倩碧“倩碧鲜活10%维C精华 VC安瓶面部精华液”产品网页中发布“改善痘印”、“提升肌肤自愈力”等宣传产品性能的内容无事实依据,误导消费者。

  2018年7月30日,雅诗兰黛因“发布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被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11万元。

  2017年6月15日,因“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不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被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8.8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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