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发文严禁员工参与虚拟货币“挖矿”
2月8日,界面新闻独家获悉,国泰君安内部发文严禁员工以任何形式参与虚拟货币“挖矿”,并对单位办公系统进行安全防护。
国泰君安一位内部人士表示:“这份文件是今天发的,集团应该主要是警示和规范,暂时没听说集团内部有过用虚拟货币‘挖矿’的先例。”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是指通过专用计算机即“矿机”来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中国人民银行指出,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
此前,国家发改委已明确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入淘汰类产业。
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官网1月10日消息,《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经过2021年12月27日第20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一、落后生产工艺装备”中增加第7项,内容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去年以来,数字货币“挖矿”活动监管政策持续加码。
2021年9月,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金融服务。禁止各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直接或间接为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和项目提供金融服务和各种形式的授信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已发放的贷款。严厉打击各类以虚拟货币“挖矿”名义开展的非法集资和非法发行证券活动。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证券犯罪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谢杰对界面新闻表示,根据上述《通知》规定,相关主管部门严格禁止金融或者支付机构的“金融血液”注入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严格禁止为虚拟货币“挖矿”提供非法资金支持。
谢杰进一步表示,金融领域涉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可能涉及以下刑事法律风险:
一、为虚拟货币“挖矿”提供贷款支持的,涉及违规发放贷款罪;二、为虚拟货币“挖矿”或者虚拟货币网络非法交易提供资金结算、支付等技术支持的,涉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三、以虚拟货币“挖矿”等名义,通过私募基金、债权融资、股权融资等各种渠道吸收公众资金的,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等,其中涉及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用诈骗方法融资的,还有可能涉及集资诈骗罪等金融刑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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