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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微商公司拖欠供应商货款被告败诉,曾与最大团队长反目

编辑:我要健康网 时间:2022-04-09

  “上海希斯曼实业有限公司应于10日内支付琪胜(浙江)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货款79432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世直研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注意到,卖皮裤的微商品牌希斯曼因拖欠供应商货款迟迟不还,而被上诉至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22年1月5日,法院做出如上判决,4月5日文书公布于众。

  拖欠货款被诉

来源:裁判文书网(截选)

  裁判文书内容显示,2020年至2021年期间,上海希斯曼实业有限公司向琪胜(浙江)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购买皮裤包装盒。希斯曼公司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向琪胜公司下单,大部分货物均按照希斯曼公司指示运送到了位于浙江义乌的皮裤加工厂,工厂负责人名叫张广军,据希斯曼举证,琪胜公司通过张广军搭桥,拿到了希斯曼的订单,为希斯曼的皮裤产品生产外包装盒及包装辅材。

  2021年9月13日,经过结算,希斯曼还欠琪胜公司2020年的货款77190元,2021年货款7242元,共计84432元。同日,希斯曼公司在微信中回复:今年会给你清完。琪胜公司回复称:八万多你多少先让财务付点吧。希斯曼公司称下个月可以付些。后来,希斯曼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支付5000元,余款79432元经琪胜公司催讨,但迟迟未付。

  法院认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货款。上海希斯曼实业有限公司拖欠琪胜(浙江)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货款79432元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支付货款、赔偿利息损失的违约责任。

  虽然希斯曼辩称,根据其出货量推算琪胜公司提供的包装盒数量不足,但没有举证证明,也与相关微信聊天记录所记录的内容不符。希斯曼怠于及时履行货物检验义务,应承担不利后果。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六百二十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上海希斯曼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琪胜(浙江)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货款79432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79432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曾与大团队长反目

  时间拉回10个月前,希斯曼公司与旗下大团队U.one创始人虞庆庆内部分裂,曾闹得沸沸扬扬。

  2021年6月4日,希斯曼公司的微信公众号发布一则声明,称2019年U.one团队负责人虞庆庆2019年~2020年拖欠希斯曼公司货款总计12363444.76元。

  2021年6月8日,U.one团队创始人虞庆庆回应,希斯曼公司在《说明》中所称的欠款,是从2019年起,希斯曼公司以固定价格为优惠条件让其进货希斯曼如瘦系列产品,所谓的欠款实际上是其通过产品差价赚取的利润,这本该是她应得的利润差,如今却被称为欠款。

  据介绍,希斯曼祸起萧墙之内,背后原因是希斯曼公司创始人吴淑娟以“300万元买希斯曼上海实业有限公司10%股份为由”让U.one团队投资,想让团队代理跳过创始人和团队,直接成为公司股东,虞庆庆对这一行为不赞同,也没有入股,由此产生分歧。

编辑搜图

  据了解,希斯曼最早成立的公司位于厦门市,创始人菲小妞(吴淑娟)是闽南人,在吴淑娟30岁生日的时候,曾发过一个自白的朋友圈,称自己15岁进城打工,工厂流水线、摆摊、酒店前台、电话 销推员都做过,20岁开创始业,从开衣服店,到开咖啡厅,再到2015年创立希斯曼,创业期曾每天只睡3个小时。

  希斯曼品牌以皮裤起家,2018年开始做内衣、塑身衣等产品。2019年先后成立上海希斯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希斯曼实业有限公司,旗下逐渐拥有如瘦(食品)、SUISMODE(服装)、凡美日记三个品牌(日化)三个品牌,2021年初,希斯曼还推出了“秘呵护”品牌私护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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