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个“377”普通化妆品被罚
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发布了一则行政处罚信息,内容显示,上海一家名为竹谷(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竹谷”)因旗下“377”普通化妆品宣称美白功效而遭到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罚,罚款3万元。
行政处罚信息显示,2021年5月和2021年1月,上海竹谷分别于2021年5月和2021年1月在天猫旗舰店发布了樱花滢泽柔肤水和亮泽美肌化妆水的广告页面,并宣传“抑黑成分377+维C诱导体,多通路匀净肤色打造通透自然肌肤状态”、“靓白力+52%”,“提亮肤色,肌肤白成一道光”、“3种王炸靓白成分组合专为靓白成分党甄选”等内容。
经查明,上述产品为进口普通用途化妆品,上海竹谷所宣称内容为虚假内容,产品不具有上述功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上海竹谷的行为构成“发布虚假广告”。
鉴于在本案调查过程中,上海竹谷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说明情况,提供相关材料,且在案发后及时改正,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应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上海市松江市监局对其做出了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处以罚款3万元的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这是自去年“377 ”普通化妆品被禁以来首个因此被罚的案例。
去年11月30日,国家药监局发布通知,在普通化妆品备案质量抽查中发现,部分备案产品配方中添加了仅具有美白功效的苯乙基间苯二酚原料(行业俗称“377”),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12月10日,广西药监局、广州市监局相继发文称,“377”不能应用于生产普通化妆品,要求企业应停止生产这类产品、主动撤销产品备案并召回产品。
12月16日,国家药监局发布科普文章《浅谈美白化妆品与美白剂》,对该类产品的规范管理给出了方向。
文章指出,美白化妆品一般是指有助于减轻或减缓皮肤色素沉着,达到皮肤美白增白效果的化妆品。由于此类产品风险程度相对较高,《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明确其属于特殊化妆品范畴并实行注册管理。
目前,我国对于美白化妆品的判定主要基于产品的标签宣称和产品内在属性。文章解释了“377”普通化妆品被禁的原因:从原料使用角度看,在普通化妆品中使用“377”成分美白以外的功效超出了该原料批准的使用目的,应按照新原料注册、备案规定完成注册或备案后方可使用;从产品配方角度看,在普通产品配方中添加唯一一个使用目的为美白剂的原料,且该原料没有其它功能,意味着添加该原料的产品应具有美白功能,或者说企业的这种做法暗示该产品具有美白功能,该产品应该按照祛斑美白类化妆品进行管理,产品进行注册后方可上市销售。
美商社注意到,实际上“377”从一种普通的化妆品成分升级为“美白”产品的代名词,不过短短一年时间。在被推向神坛后,消费者对该类产品有了成熟的市场教育,乱象开始迭生。
由于普通化妆品不得宣传美白功效,因此部分商家通过在产品名称和包装上显著突出使用“377”数字,着重强调377原料的功效,暗示产品的美白功效。
还有商家利用炒作“377”噱头进行概念添加,欺骗消费者。更有甚者,产品中不含有“377”成分,却在品名或宣传中大打擦边球,进行虚假宣传。
这些乱象自去年管理办法出台以来并未得到遏制,一些投机取巧的商家仍在钻此空子借机宣传,上文被处罚的上海竹谷即是典型的例子。
有业内人士提及,按照现有的规则,377产品需按照特殊用途化妆品进行备案,即意味着要进行功效评价,然而功效评价的费用并不低。
2021年5月1日,《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正式实施,要求“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功效宣称依据包括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试验结果等”。
《规范》实施后,功效评价更加严格,也使得备案成本骤增。据了解,特殊用途化妆品功效评估的费用均在万元以上。根据行业人士分享的信息,祛斑美白类产品的功效评价的参考价格为12万至30万。
如果按照这样的市场标准,走正规途径备案需花费罚款金额的几倍甚至十倍,“上海竹谷”们铤而走险的动机就不难理解了。
但罚款金额并不是唯一的后果,企业违法面临的不仅是罚款,同时也是对企业、品牌信用的消耗。投机取巧并非长久之道,良好的行业环境需共同维护,别让那些守规矩的企业成了冤大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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