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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T庭秘密控告法院、市场监管趋利执法,追讨20亿冻结资金

编辑:我要健康网 时间:2022-06-02

  今日,美商社注意到,微博认证为上海达尔威贸易有限公司(TST庭秘密的运营主体,编者注)经销商的用户“清秋明月”发微博称,张庭、林瑞阳夫妇正式聘请国内著名法学教授何兵等多名律师代理“张庭林瑞阳传销”案件。

  据悉,张、林夫妇在5月中旬以上海达尔威公司名义,控告河北石家庄裕华区市监局与裕华区法院重复立案的“趋利执法乱象”,并向该法院提起复议,追讨被冻结的20多亿人民币资产与声誉。

  据“清秋明月”发布的图片内容显示,何兵律师在朋友圈质疑石家庄裕华法院,“你这是民事诉前保全,还是诉讼保全?诉前保全只有30天。诉讼保全更不可能,当时和现在无人起诉公司,法律上,市场监管局不可能做原告。”并对该事件评价称,“如此重大影响的案件,裁定竟然一地鸡毛!”

  去年12月,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一份《查证函的回复》中回复李旭反传销团队称,2021年6月5日,我局对达尔威涉嫌传销立案调查,并逐级向上级报备。因其利用金融机构转移或隐匿涉传销资金,我局已依法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目前案件在进一步调查中。

  今年4月18日,澎湃新闻从权威渠道获悉,达尔威公司因从事传销活动,导致公司名下96套房产被石家庄裕华区市监局查封,价值17亿元。该事件经发酵登上热搜榜第一,张庭、林瑞阳以及TST庭秘密再次被顶上风口浪尖。

  据媒体报道,何兵律师认为,裕华区市监局对达尔威公司涉传立案后,处于调查阶段就对媒体放出消息,误导大众认定“张庭违法传销,有罪是事实,该重罚”的举动,违反侦查不公开的规定。

  此外,对于市场监管的管辖权,何兵也提出异议,“裕华区市监局对达尔威公司涉传的立案时间是2021年6月,但早在2021年5月,湖北保康县市监局就已立案。中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是,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

  其表示,“湖北既是最先管辖,也是全案管辖。保康县市监局2021年9月的处罚决定显示,该局调查范围覆盖了公司2013年成立以来的全时段、全地域、全金额,裕华区已没有新内容可查了。”

  不过针对上述说法,美商社查询公开信息发现,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回复李旭反传销团队时提到,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达尔威公司的立案日期为2021年6月5日。

  而据企查查信息显示,最早可查的保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达尔威公司提起非诉保全审查的立案时间为2021年7月22日。

  如果根据公开信息,何兵说法中,“2021年5月,湖北保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就已立案”的信息并不准确。

  不过,根据公开信息可以查询到,达尔威被保康县市场监管部门认定构成组织策划传销违法行为,被没收违法所得1927.99万元,罚款170万元,合计罚没2097.99万元。但美商社并未查询到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处罚结果。

  对于法院违法查封冻结财产的行为,何兵也提出质疑。他称,裕华区至今未作出处罚,去年却查封了子公司办公楼,冻结了公司、子公司、股东及部分代理商账户。“公司不是怕被调查,但如果保康县查完裕华区查,那么,是不是其他几百个县市区都可以排队查,轮流罚一笔钱?”

  美商社了解到,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不过,有意见认为,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作出两次及以上行政处罚(包括相同种类的处罚,如两次及以上罚款处罚,也包括两次及以上不同种类的处罚),但不同的行政机关对同一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可以分别作出不同种类的行政处罚。

  因此,上述法律规定在实务中仍存在较大的争议空间。

  美商社注意到,此次张庭、林瑞阳以TST庭秘密运营主体达尔威名义提起复议,并未否认涉嫌传销的事实,而是重点围绕管辖权问题。那么对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争议,也正是本案的关键。

  目前,TST庭秘密官方微博的最后一条动态仍停留在今年4月19日,达尔威因“石家庄裕华区市场监管查封17亿大楼”后引发舆情而向多个网络账号发出的律师函声明。

  对于该事件的后续进展,美商社将继续保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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