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市监局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发布审查提示
为深入贯彻《广告法》《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引导广告发布主体强化食品、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规范食品、保健食品广告发布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广告市场秩序,大连市市场监管局现就食品、保健食品广告发布审查提示如下:
1.保健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保健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3.保健食品广告中表明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优惠价格或者促销活动有限制或者附加条件的,应当在广告中明确表明。
4.保健食品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5.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内容应当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广告批准文件。
6.保健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内容为准,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食品广告涉及保健功能、产品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或者食用量等内容的,不得超出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范围。
7.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并显著标明保健食品标志、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
8.保健食品广告不得使用或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和形象。
9.保健食品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
10.保健食品广告不得明示或暗示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11.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内容。
12.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法社会良好风尚的词语。
13.保健食品广告宣传中禁止表达的词意或者使用的词语包括但不限于:
(1)虚假性词意,如仅使用化学合成的原料或者只使用部分天然产品成分的,表述为“天然”等字样,或者宣传祖传、宫廷、御制等无根据的内容。
(2)夸大性词意,如特效、全效、强效、奇效、神效等不切实际的用语。
(3)绝对化词意,如:最佳、第一、顶级等。
(4)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词语,如:处方、复方、药、治疗、消炎、活血、祛瘀、止咳、解毒、各种疾病名称。
(5)超范围声称产品功能,如补铁类营养补充剂不能声称补血或者改善营养性贫血,补钙类营养补充剂不能声称改善骨密度等。
(6)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如使用谐音字或者形似字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解的。
大连市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广告监测、检查和执法力度,畅通12315举报渠道,严厉打击保健食品领域虚假违法广告发布行为。(杨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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