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丢豹”“瞒豹”的“锅”要怎么分?|荔枝时评
(作者金泽刚,荔枝新闻特约评论员,同济大学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本文系荔枝新闻客户端、荔枝网独家约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近日来,杭州野生动物世界“离家出走”的金钱豹引起广泛关注。截至目前,已有两只金钱豹被找回,仍有一只下落不明。5月10日,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依法对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等五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目前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据杭州市召开的新闻发布会通报,融易资讯网(www.ironge.com.cn)消息 ,4月19日,杭州野生动物世界饲养员在打扫笼舍卫生时,由于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导致3只金钱豹出逃。经现场勘察与调查,园区存在明显管理漏洞:饲养员在工作交接时未严格按照流程操作;事件发生后,园区也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针对上述行为,金钱豹饲养员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逃逸的动物在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金钱豹的出逃客观上是由于园区的管理漏洞以及饲养员工作交接的严重失误导致的。在豹子出逃后,饲养员甚至都无法确定金钱豹是不是从大门逃跑。这也辅证了饲养员主观上的态度。在该事件中,饲养员虽称不上故意,但有理由纳入严重过失的范围;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属于法律意义上其他严重后果,从行为性质以及行为后果看,已经涉嫌刑事违法犯罪。
不仅如此,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因担心影响“五一”流量,竟一直“瞒豹”。在获悉金钱豹出逃情况后,杭州野生动物世界负责人、高管商议决定隐瞒不报,自行私下开展搜捕。直至5月7日,第二只金钱豹被发现,杭州野生动物世界迫于社会压力才向有关部门汇报情况。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即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法》中也有类似的表述,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在该事件中,杭州野生动物世界负责人、高管以及相关人员故意隐瞒不报,最终导致错过金钱豹最佳搜捕时机,这不仅极大增加了捕获金钱豹的成本和难度,也将民众及金钱豹置于不必要的风险之中。这种罔顾公众与金钱豹的安全,照念“生意经”不误的“瞒豹”行径比豹子出逃更危险。
在此,我们可能还需要讨论一个问题,刑法素有谦抑性、不随意介入传统,即刑法介入通常需要满足严重后果要件,尤其在本事件中饲养员在主观上为过失,我们究竟该如何评价金钱豹出逃所带来的后果呢?
其一,金钱豹逃跑造成了大量人力与物力损失。据最新报道,现为诱捕第三只出逃豹子,搜捕人员将带90只鸡上山进行大范围诱捕。加之前期的搜捕成本,这样的损失不可谓不大。其二,金钱豹逃跑给社会带来不确定的影响与危险。金钱豹可能攻击居民、宠物以及家畜,给周边居民带来人身与财产的风险。其三,金钱豹逃跑后存在受伤和死亡的风险。金钱豹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数量稀少,且出逃金钱豹是亚成体,在动物园长大,基本没有野外生存能力。不管是受伤还是死亡都是一种损失。从这些点上看,确已构成严重后果。因此,当下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必须尽快亡“豹”补牢,监管部门也需严肃追责,完善制度,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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