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开设赌场 转账赌资超12亿元!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春 通讯员 叶炳宇 厉维维
5月11日,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开设赌场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以开设赌场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遭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400万元;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遭告人江某某、陈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分别并处罚金25万元、20万元;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其余7名遭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八个月不等,缓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2.3万元至12万元不等。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至2020年4月期间,遭告人谢某某召集他人与境外“皇冠”赌场、“卡卡湾”赌场合作,在越南岘港建立工作室,并通过通讯软件建立赌博群,招募大量境内赌博人员通过网站和APP观看赌场“百家乐”赌博视频并接受投注。期间,工作室经手转账赌资达12亿元以上,共计不法获利451万余元。2019年8月底至2020年4月26日期间,遭告人谢某某先后招募遭告人陈某某、江某某等人组建“东东支付”工作室,在明知他人用于犯罪资金走账情况下,不法搭建第三方、第四方支付系统,并对接多名码商,以某网上商城为载体,使用买手号和该商城店铺建立虚假订单,伪造交易场景,将走账资金伪装成网购交易,规避监管机构风控机制,为他人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从中赚取费率差。遭告人谢某某等人还将第三方、第四方支付系统出租给其他违法犯罪团伙,为他人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赚取分润。期间,“东东支付”工作室共为他人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金额达52亿余元,共计不法获利2500万余元。
法院认为,遭告人谢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传输境外赌场赌博视频,通过社交软件建群招揽赌客并接受投注,组织赌博活动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遭告人谢某某等10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两起犯罪事实中,遭告人谢某某系主犯;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犯罪事实中,遭告人江某某、陈某某等9人系从犯。综上,该院根据各遭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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