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大学校长回应“流浪犬咬人事件”(2)
编辑:我要健康网
时间:2018-05-05
如果该学校对校园范围内在防范流浪犬的管理上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学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如果无法找到流浪犬的主人进行赔偿,学校有可能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酌情考虑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责任比例一般不超过30%。
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如果未及时消除公共场所存在的潜在危险,或对存在的实际风险没有进行提示,可视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社交平台上,有人吐槽,有人谩骂,甚至有些过激的言论出现。在这里,说法君也要多说一句:请理性对待流浪动物,让爱狗人士的爱心有处安放,让学校师生的安全有所保障。
感谢法律支持:
(许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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