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缴纳100亿窗口红利费
(原标题:一次性缴纳100亿窗口红利费)
整治3年多的大型互联网科技公司金融业务首批处罚结果出来了。中国金融监管部门对蚂蚁集团处以罚没71.23亿元的处罚,央行对腾讯旗下财付通处以罚没30亿元处罚,两家加起来100多亿元。
这次蚂蚁集团被罚在于几个方面:过往公司治理、金融消费者保护、参与银行保险机构业务活动、从事支付结算业务、履行反洗钱义务和开展基金销售业务等。腾讯财付通被罚的原因更具体,也大致类似。
这种处罚不难理解。从2020年以来,对大型科技公司的金融科技业务整治一直在进行。他们被要求整改和处罚的缘由,则源于2013年以来的互联网金融狂飙。
这种狂飙是一种破坏式创新,从今天的视角往回看。它们是毁誉参半的。
2013年的蚂蚁集团推出了未经监管批准的余额宝业务,更早前的2010年的支付宝业务也是。2015年的花呗信用消费业务,之后的借呗贷款业务,2018年的相互宝网络互助业务,这些都是未经批准的金融科技业务。
在中国互联网大公司里面,这样的产品或先或后,出现了很多,腾讯的微粒贷、财付通;京东的金库、白条。
一直到2017年第五次金融工作会议之前,这段时间视为互联网企业进入金融科技市场的窗口期,或红利期。
窗口期的特点就是,监管还没完全进场,资金规模和用户数据都在狂飙,待监管规则成型、政策出台时,原始积累已经完成,对这些企业来说,宜早不宜迟。
谁又能说他们没有权衡过利弊呢,在秋后算账的罚款和新业务利润增长预期之间的权衡下,你会选择谁?时代又会抛弃谁?
原始积累的逻辑就是这样的,金融业务只是一个方面。其他如数据方面,大公司的数据原始积累也已经完成,将来要罚要整改,他们都没有被时代抛弃在落后的垃圾堆里。而是作为一个赚得盆满钵满的巨头来应对。
所以,我们可以这笔罚没当成“破坏式创新”一次性缴纳的红利费。监管滞后虽然不可避免,但也是讲成本的。
这种破坏式创新有着明显的益处和弊端,即经济学上的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它像一条鲶鱼,搅活了水也搅浑了水。
余额宝搅活了银行货币基金理财,搅乱了银行流动性风险、移动支付搅活了第三方支付,搅乱了反洗钱,借呗搅活了互联网信贷和银行零售业务,也搅乱了银行资本金、资本充足率等流动性风险。
破坏性创新既然已成事实,整改也改变不了它的基本模式,这就是余额宝、支付宝、借呗、花呗继续存在的现象。那么,应该寻找一种机制,让“破坏”的受损者得到补偿。
经济学者福山在《资本主义的未来》里说,政府监管应该赋予创造性破坏(即竞争驱动经济进步的过程)中受损者索取补偿的权利,而不是试图阻挠这个赋予经济活力的进程本身。
比如个人数据的确权,如果网络数据权利被确定为用户个人所有,用户就可以向互联网公司索要补偿。2019年,美国学者戴维·卡罗尔状告一家英国数据分析公司——剑桥分析公司的母公司胜诉,后者被罚款大约27000美元。卡罗尔就分到了属于自己的数据权利应得的大约222美元。
这就是追索补偿的权利。而不是像某网络互助平台那样,收割了1亿用户后,就关闭的网络互助业务,转身卖保险去了,让那些本来奔着互助而来,结果变成了捐助的用户傻了眼。
请别忘了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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