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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老年

编辑:我要健康网 时间:2018-11-03

  (2018年10月26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黑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会议同意这个报告,并要求全省以这次检查为契机,坚持问题导向,重点加强对老年人保健产品消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预付卡)消费和移动通信消费领域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工作,进一步加强社会诚信建设,维护消费市场秩序,改善营商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激发消费者消费潜力。为此,作出以下决议。

 

  一、依法打击整治向老年人欺诈销售保健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一)以会议营销等方式向老年人欺诈销售保健产品,严重侵害老年人的权益,严重影响老年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司法机关要坚持专项治理与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相结合,依法打击整治向老年人欺诈销售保健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广播电视和公安部门,要加大联合执法力度,组织开展对老年人保健产品消费领域侵权行为的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查处以会议营销、集中授课、健康讲座、专家义诊、免费检查、免费体验、奖励免费或低价旅游以及电话推销、上门推销、网络销售等形式,向老年人欺诈销售保健产品的违法行为。

 

  (三)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中发现老年人保健食品消费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对老年人保健食品消费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鼓励社区工作人员、消费者、业内从业者和广大群众积极举报向老年人欺诈销售保健产品违法行为线索,提供违法行为证据。对举报内容属实的,根据所举报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给予不同标准奖励。奖金由财政列支,具体奖励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五)六十周岁以上老年人通过会议营销、集中授课、健康讲座、专家义诊、免费检查、免费体验、奖励免费或低价旅游以及电话推销、上门推销、网络销售等形式购买的保健产品,七日内有权无理由退货。

 

  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六)保健产品的经营者利用临时场地开展集中式体验、宣传、销售活动的,场地提供者应当核查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向查询经营者情况的消费者提供上述真实信息。

 

  (七)各级人民政府、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新闻媒体要广泛开展以老年人识骗防骗为主要内容的护老宣传教育活动,提升老年群众抵御违法犯罪分子以打“健康牌、亲情牌、礼品牌”等手段欺诈销售的意识和能力。要及时跟踪报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动态、典型案例,指导老年群众科学健康养生,热情提供健康咨询服务和消费法律帮助,做好老年群众消费维权服务工作,积极保障老年群众的健康诉求和消费权益,为老年群众创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二、加强预付卡消费领域监督管理

 

  (八)省人民政府要加强预付卡消费领域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采取信息共享和分类监管等措施,明确预付卡消费领域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健全预付卡消费领域长效监管和服务机制,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做好预付卡消费领域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省人民政府要按照省委关于“数字龙江”建设指导意见要求,学习借鉴省外经验,逐步建设统一的预付卡消费协同监管服务平台,归集经营者预付卡发行、兑付、预收资金等信息,建立预收资金余额风险警示制度,并通过协同监管服务平台对经营者予以分类监管,向消费者公示,警示消费风险。

 

  (九)经营者自设立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发放预付卡。预付卡包括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实体预付卡,或者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电子数据等为载体的虚拟预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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