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中医诊所将取消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本报讯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胡婷婷报道 从今年12月1日起,符合举办中医诊所条件的,不再需要相关部门审批,而只需要备案。
近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将中医诊所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按照规定,符合举办中医诊所条件的,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当场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此外,国家还将逐步推进中医诊所管理信息化,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网上申请备案。
《办法》中所指的中医诊所,是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不符合上述服务范围或者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不适用此办法。
备案成功后,中医诊所应当将《中医诊所备案证》、卫生技术人员信息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而中医诊所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技术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到原备案机关对变动事项进行备案。
专家介绍,审批变为备案后,开办中医诊所的条件有所放松,但是监管的责任将更重。因此《办法》规定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自中医诊所备案之日起30日内,对备案的中医诊所进行现场核查,核实诊所的地址、布局、诊疗范围、执业人员及设备等的真实性以及与备案事项是否一致。
如果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将被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超出备案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给患者造成伤害的,则停止执业活动,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做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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