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13部门联合发文促少数民族医药发展
中新社北京8月23日电 (孟伟 董子畅)由中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13部委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强新时代少数民族医药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23日正式印发。
资料图:图为藏药材加工设备。中新社记者 张添福 摄
《若干意见》明确,到2030年,在民族地区建立较为完善的少数民族医药健康服务网络;少数民族医药健康服务能力进一步提高,防治常见病、多发病、地方病及部分重大疾病能力进一步增强;少数民族医药人才培养体系得到完善,人才队伍稳步壮大,基本建立起符合少数民族医药特点的执业准入制度;少数民族医药得到全面传承保护,科技创新能力稳步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有效提高;少数民族医药产业化水平逐步提高,核心竞争力逐步增强;少数民族医药标准化体系逐步健全,文化得到繁荣发展,国际间交流与合作更加广泛。
《若干意见》还提到了少数民族医药发展的七个方面重点内容,以及明确了加强少数民族医药工作的保障政策。
据了解,中国55个少数民族中有35个民族发掘整理了本民族医学资料,藏、蒙、维、傣、壮、朝、苗、瑶、回、彝、土家、布依、侗、哈萨克、羌共15个民族设有本民族医药的医院。各少数民族医药发展状况很不平衡,大体划分为三个不同的发展阶段:第一类具有完整的理论体系,建立了相应的少数民族医医疗机构,开展了少数民族医医学学历教育。第二类有部分理论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建立了相应的少数民族医医疗机构或科室,有的还开展了少数民族医医学学历教育。第三类有常用的医技医法、习惯用药、经方验方、养生保健方法等医学知识,医学资料处在整理阶段。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文化宣传司副司长钟廷雄表示,当前,少数民族医药事业发展迎来了新的历史机遇。首先,健康中国战略在国家总体战略中的地位更加突显,医药卫生事业发展迈入新的发展轨道;其次,改革开放近40年,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翻天覆地,但少数民族医药事业在国家医药卫生事业中处在相对落后的位置,加快少数民族医药事业发展,就是在补齐不平衡、不充分的短板;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的颁布实施,第一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少数民族医药与中医药的内在关系以及中医药的重要地位、发展方针和扶持措施,为少数民族医药事业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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