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第三環境保護督察組第二十七批交辦案件辦理情況(上)(17)
該地塊原有薪炭林20畝,2009年承包給劉中來,劉中來承包合同面積10畝,其余10畝沒有承包合同。劉中來承包后,在該地塊北側栽植楊樹4行,南側東頭栽植楊樹3行,南側西頭栽植榶槭樹,株行距1×10,由於間種大豆和玉米致使樹木大部分死亡,現僅存中間3行,劉中來於2018年將該林地開墾為水田,現林地內僅存樹木87棵。
目前已移交望奎縣森林公安局立案。
(三)問責情況
無。
三十三、受理編號2850號:“一是寧江鄉光榮村有320畝林地(護堤林)被白某某和吳某某破壞,二人於2015年被追究刑事責任,泰來縣林業局肖某某2015年1月16日在黑龍江電視台公開承諾雨季來臨之前將補種樹木,截至目前尚未補種。二是2017年,和平鎮同和村王某某將二龍濤河河道旁的林地700余棵樹木毀壞,毀壞后一直未補種樹木。三是舉報人曾向督察組反映泰來林業局在嫩江河道栽樹的問題(受理編號411信訪件),當地政府公開的調查結果為“反映基本屬實”,目前問題未進行進一步處理。舉報人要求徹底解決此問題。”
第一個問題辦理情況:(“一是寧江鄉光榮村有320畝林地(護堤林)被白某某和吳某某破壞,二人於2015年被追究刑事責任,泰來縣林業局肖某某2015年1月16日在黑龍江電視台公開承諾雨季來臨之前將補種樹木,截至目前尚未補種。”)
此案件已於第二十四批第2529號案件進行了辦理,情況已報送。
最新調查處理情況:白立軍和吳鳳華於2015年1月4日,因涉嫌非法佔用農用地犯罪,被齊齊哈爾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拘留至2018年2月7日被取保候審,此案件被市森林公安局提請至龍沙區人民檢察院,龍沙區人民檢察院以該地塊合法性存有異議,要求市森林公安局繼續偵辦,市森林公安局要求縣林業局提供林地合法性的証據。水務部門認為,信訪人所指林地位於行洪區內,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22條,“禁止在行洪河道內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和高稈作物”,認定林地不具有合法性。但林業部門對此地塊有造林設計、小班卡片、已頒發林權証,並已納入三北防護林管理體系。
此案仍在進一步辦理中,尚未辦結。故未補種。
第二個問題辦理情況:(“二是2017年,和平鎮同和村王某某將二龍濤河河道旁的林地700余棵樹木毀壞,毀壞后一直未補種樹木。”)
(一)基本情況
信訪反映為和平鎮同合村村民王天和毀林案件,泰來縣公安局已於2017年2月20日立案。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間,同合村村民王天和擅自濫伐自己權屬的位於同合村大片林內的楊樹731株。經鑒定,濫伐林木蓄積量27.99立方米。
(二)核實處理情況
經調查,舉報情況屬實。
調查處理情況:2017年立案后,泰來縣公安局對違法責任人王天和刑拘7天,之后辦理了取保候審。2018年4月27日,泰來縣人民法院正式對王天和進行批捕,現正等待法院判決。是否補植依據法院判決結果執行。
(三)問責情況
縣紀委監委依法依紀對負有直接責任的和平鎮同合村護林員梁萬發給予誡勉談話﹔對負有監管責任的和平鎮林業站站長馬全洋給予批評教育。
第三個問題辦理情況:(“三是舉報人曾向督察組反映泰來林業局在嫩江河道栽樹的問題(受理編號411信訪件),當地政府公開的調查結果為“反映基本屬實”,目前問題未進行進一步處理。舉報人要求徹底解決此問題。”)
此案件已於第七批第411號案件進行了辦理,情況已報送。
最新調查處理情況:經泰來縣林業局排查,2000年以來,泰來江河兩岸防沙造林面積57865畝。針對此情況,泰來縣將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大汛應急採伐。做好汛情的預判和研判,同時對灘涂內現有的造林地塊進行排查,對可能造成行洪阻礙的林地制定應急採伐預案,每年預留1000立方米應急採伐計劃,保証汛期重點地塊及時採伐,採伐后進行異地更新還林。二是成材林逐年採伐。按照“先更新、后採伐,不更新、不審批”的原則,優先安排灘涂內的林木採伐,因灘涂內樹木都是2000年以后造林,防護林要達到30年以上才能進行更新皆伐,因此在2030年以后防護林地陸續達到更新年限,泰來縣每年優先安排35%(按目前算約10000立方米)的採伐計劃,逐年採伐清除河道內林木,力爭在2045年前採伐更新完畢。三是更新造林主要圍繞防浪林、護堤林和固沙造林(行洪區外的沙化機動地)進行建設,保証三北防護林建設規模和成果不減少。
三十四、受理編號2851號:“海林火車站東側鐵路和公路交叉高架橋下有一臭水溝,逢雨天臭水流至海浪河最終匯入牡丹江,問題已存在10余年。”
(一)基本情況
信訪反映的臭水溝位於海林火車站東側鐵路和公路交叉高架橋下,海林市海浪路北側居民區后身,為雨排水明溝。
(二)核實處理情況
經調查,舉報情況屬實。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