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第三環境保護督察組第二十七批交辦案件辦理情況(上)(9)
為証實中內泡是否存在污染問題,2018年6月26日,紅崗區政府已委托第三方服務機構黑龍江省華測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對中內泡水質、魚蝦進行檢測,7月9日出具檢測報告,水質中非離子氨等檢測項目不符合《漁業水質標准(GB 11607-1989)》,根據中內泡為滯洪泡的實際功能,結合檢測報告,紅崗區制定了整改方案,將對養殖戶的魚自行處理,網箱拆除工作在10月底前完成。
下一步,紅崗區政府責令區農業局、區環保局、區動監所、杏樹崗鎮政府、中內泡村委會加強對中內泡日常監管,嚴厲查處影響防洪、水體污染、非法捕撈等違法行為,防止影響防汛、食品安全等事件發生。
(三)問責情況
無。
第二個問題辦理情況:(二是2011年,趙某某在村北側小狼山、四平泡、村三隊和四隊北側三處破壞草原20多萬畝。舉報人要求恢復草原,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此案件已於第十三批第1271號案件進行了辦理,情況已報送。
此次信訪新增內容:“趙某某在村北側小狼山、四平泡破壞草原。”
(一)基本情況
信訪反映的草原位於紅崗區杏樹崗鎮中內泡村,村北側小狼山、四平泡處草原皆因取土后形成土坑,其中小狼山處是由於多年來村民取土形成的,四平泡處取土有合法手續。
(二)核實處理情況
經調查,舉報情況基本屬實。
調查處理情況:紅崗區成立了由區國土分局、紅崗區公安分局、杏樹崗鎮人民政府等單位組成的調查組。經調查,位於村北側小狼山的取土坑面積約有11530.3平方米,約合17.3畝,經村委會証實為多年來村民取土形成的,2014年6月曾移交公安部門立案調查,因時間久遠已經無法找到違法主體,無法進行下一步處理。四平泡有相鄰的兩處的土坑,總佔地面積63740.5平方米,約合95.6畝,該處有合法取土手續,但存在越界開採行為,大慶市國土資源局於2012年對此違法行為進行了處理(慶國土資執罰〔2012〕160號),已執行到位。現場檢查時,三處取土坑現狀植被恢復良好。
下一步,紅崗區將加強對區域內土地、草原的監管,杜絕隨意採礦和破壞草原等情況的發生。
(三)問責情況
無。
十六、受理編號2833號:“2008年5月至8月,劉某某在抓吉鎮永勝村南1公裡60畝人工林裡毀樹1萬多棵,舉報人向市林業部門和林業公安部門反映上述問題,被告知劉某某的行為不屬於亂砍濫伐,后起訴到撫遠市法院,判決后由於找不到人至今沒有獲得賠償。舉報人要求依法依規追究相關部門責任,盡快獲得賠償。”
(一)基本情況
信訪反映的地塊位於撫遠市烏蘇鎮(原名抓吉鎮)永勝村南1公裡處人工林,為劉清雙2002年栽植的落葉鬆林。
2002年3月20日,撫遠縣林業局林業站與劉清雙簽訂退耕還林協議后,劉清雙於當年進行了造林,栽植了53畝的落葉鬆。2006年,劉清春(和劉清雙是親兄弟)回到永勝村后向法院提請民事訴訟,要求返還75畝耕地,並要求劉清雙清除栽種在耕地中的樹木,恢復土地原狀。劉清春要求劉清雙返還75畝耕地,屬於兄弟倆人的土地糾紛,與本次舉報內容沒有關系,且經法院認定75畝土地承包經營權應歸劉清春。
撫遠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林業部門與劉清雙簽訂的退耕還林協議是有效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規定,在林木權屬爭議解決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爭議的林木,因為林木權屬尚未確定,故對劉清春要求土地恢復原狀、清除樹木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規定,個人之間發生的林木所有權爭議,由當地縣級或者鄉級人民政府依法處理,法院對林木所有權不予以審理。遂做出如下民事判決:劉清春與劉清雙爭議的75畝土地承包經營權歸劉清春,劉清雙退出該土地﹔駁回劉清春要求劉清雙清除耕地上樹木的訴求。
2008年4月中旬至7月中旬,劉清春私自挖掘7516株落葉鬆,致使7416株林木死亡毀林蓄積97立方米。2009年5月,撫遠縣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隊受理了撫遠縣抓吉鎮永勝村劉清春毀樹一案。經林業部門現場勘查,由於此案當事人劉清春的行為涉嫌犯罪,而撫遠縣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隊在2010年之前並未具備刑事辦案的權限,故將此案移送至撫遠縣公安局治安大隊。撫遠縣公安局治安大隊對劉清春毀樹一案以涉嫌濫伐林木罪立為刑事案件偵查,並移送撫遠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同年7月24日撫遠縣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判決:判處被告人劉清春犯濫伐林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
(二)核實處理情況
經調查,舉報情況基本屬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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